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时间:2018-11-09 15: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鄂政办发[2018]59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 《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26日 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6〕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用,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全省各级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以及共享平台管理机构对归集的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资源所承载的政府信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促进数字政府建设。 第五条 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定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建设并管理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对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和业务指导。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制度标准宣贯、目录管理、共享平台建设和运维工作;负责做好国家共享平台数据的申请、代理工作。 第二章 资源目录管理 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级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应当明确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全省实行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负责制定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等相关制度标准。 各级政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依托省、市两级共享平台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应“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资源共享和目录编制工作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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