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
时间:2018-11-09 15: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按照物理集中的方式建设,保障统筹管理、动态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包括全民健康保障、全民住房保障、全民社会保障、药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市场价格监管、金融监管、能源安全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应急维稳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民主法治建设、执政能力建设、投资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应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三章 共享工作体系 第九条 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级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按照省、市两级部署,依托省政务外网平台和楚天云、市级政务云为主互联构建。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体系由数据共享服务的提供部门、使用部门及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共同组成。 第十一条 提供部门负责通过共享平台注册、发布数据服务,与本部门共享目录挂接;负责对本部门有条件共享资源,以及需要管控参数的无条件共享资源进行使用授权。 第十二条 省、市两级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受理本级政务部门和下级共享平台的数据使用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规范性检查;负责统一向本级提供部门和上级共享平台转交申请材料,跟踪、督促授权进展,答复授权结果;负责对不需要管控参数的无条件共享资源直接授权。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使用用途,提出共享平台数据使用申请,列明申请理由,获得授权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授权的方式、范围使用数据,满足部门履职需要。 第四章 数据提供 第十四条 政务部门提供数据应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各部门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数据,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部门或单位使用。 第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需提供的数据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和利用,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方式提供数据;条件暂不具备的,经省大数据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非在线文件交换方式。 第十七条 政务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规定的时限提供数据,保障及时更新。 省、市两级共享平台获取数据后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通知提供部门更正。 政务部门间提供数据不一致的,由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会同提供部门共同核实。 第五章 数据使用 第十八条 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查询检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根据履职需要,提出数据使用申请。省内的共享数据原则从省共享平台获取,跨省共享数据从国家共享平台获取。共享数据的申请、受理和授权环节通过共享平台线上办理。 第十九条 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申请材料的规范性检查。同意受理的,将数据申请材料转交提供部门进行办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具体原因。 第二十条 提供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授权。不同意授权的,应说明具体理由。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应在提供部门回复授权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告知使用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由共享平台直接授权的数据,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授权。不同意授权的,应说明具体理由。授权结果应同步告知提供部门。 第二十二条 授权时限以共享平台记录时间为准,提供部门不得以未收到纸质申请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数据共享申请。 第二十三条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通过共享平台及时反馈。提供部门应及时校核,数据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校核期间,数据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业务时,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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