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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0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问答实录(3)

  2、解放日报:我想提问朱宗尧副主任,我们知道在技术上实现信息的共享并不是很复杂,关键是打破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提高服务意识,在公共数据的收集和管理上,我们会具体采取哪些措施呢?

  朱宗尧:加强公共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加快公共数据的归集、整合、共享,是这次公共数据立法的关键点,也是一个重要的目标。我们通过两个方面开展这项工作:

  一是通过编制“三清单、一目录”推进整个公共数据的梳理,摸清家底。“三清单”即需求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摸清数据在哪里,谁采集、谁拥有、谁规范。

  二是围绕“聚通用”来推进整个公共数据的整合与共享。

  “聚”是数据的归集,是公共数据管理的一个重要规则,也是数据利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截至到目前,大数据中心已经归集了全市近1/3的政务数据,尤其是各个部门应用最多的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和电子证照等四大“基础库”,已经完成全量归集,今年年底之前还会归集公共信用等方面的主题数据库,年内实现政务数据的归集不少于50%,明年实现政务数据的全量归集。

  “通”是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关联。大数据中心已经建立了全市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9月底已经上线运行。现在“一网通办”里很多数据交换共享都是基于这个平台进行的。

  “用”就是数据应用。这是数据归集、整合、共享的重要目的。现在的应用主要是围绕前端的“一网通办”,今年年底“一网通办”里面的数据要实现100%的按需共享使用。谢谢!

  徐威(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管理办法》有很多涉及和法制办相关的内容,请法制办主任茆荣华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茆荣华(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刚才秘书长已经介绍了《管理办法》的主要情况。下面,我介绍一下关于规章适用范围的问题。规章的适用范围关系到立法所调整和规范的对象,是此次立法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在研究适用范围时,我们的出发点是尽可能地将现有各领域的公共数据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利用。大家可以看到,规章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总则中将公共数据界定为本市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采集和产生的数据资源。也就是说,公共数据不仅限于行政机关,也包括一部分事业单位。二是对于部分企业,比如说电力公司、燃气公司、公共交通企业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在运营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公共数据,也有必要纳入统一管理。为此,在附则中明确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三是从尽可能打通信息壁垒,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利用的角度,在附则中规定运行经费由本市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市的管理机构,在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还有一个难点,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就是公共数据的安全问题。全国人大就个人信息保护,曾先后出台过几部法律,2012年制定出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6年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制定出台了《民法总则》,其中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作好安全管理的顶层制度设计,妥善保护被采集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对相关上位法、外省市立法和美国、欧盟等国外立法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上海实际,作出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明确各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分别规定了市政府办公厅、网信部门、大数据中心以及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包括建立标准规范、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数据管控体系和安全认证机制,以及开展安全测试、风险评估等。二是建立灾难备份和应急管理制度。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市网信部门制定的灾难备份管理制度,对数据进行备份保护,同时制定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应急预案。三是加强对数据的安全管理。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落实信息系统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四是建立异议处理机制。被采集人认为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可以向市大数据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大数据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的一个工作日内对该数据进行异议标注。如果属于大数据中心更正范围的,则大数据中心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如果属于市级责任部门更正范围的,则大数据中心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转交该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徐威:时间关系,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采访需求可以和市政府办公厅或者市政府新闻办联系,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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