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pk10注册登陆页面【招商策略】减持规则再补(2)
时间:2018-10-14 20:4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在金融去杠杆稳步进行的背景下,监管部门新年陆续发布了多份监管文件。继2018年第一周各监管部门发布多份金融监管文件后,2018年第二周,金融监管文件继续快速出台,1月12日,中基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明确存在借贷活动的三类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将自2月12日起不再予以备案。私募投资非标债权之路也被堵死。1月12日,上交所、深交所与中国结算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明确资金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基金、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高质押率或者小规模质押业务受到限制。金融机构及其产品通过股票质押回购加杠杆的方式被阻断,进一步推进金融去杠杆。 1月1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文),继续推动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纵深发展,切实规范银行业经营行为,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从8大方向(公司治理不健全、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利益输送、违法违规展业、案件与操作风险、行业廉洁风险)和22个具体方面强调了2018年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要点。 监管文件的共同指向规范金融机构的的业务、降低金融市场风险、降低金融杠杆水平以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价值取向。监管文件将全方位降低金融机构各种通道业务、表外业务以及“名股实债”等性质的投资活动。目前来看,监管文件的出台对债券市场影响较大,对股票市场短期内影响还不显著,预计未来几个月金融去杠杆也会对股票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文件继续快速出台 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从减持规模、期限等方面做出更加详细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8年1月12日,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就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对减持的一些细节进行明确解释。 (1)大股东持股: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这里包括单只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票,但大股东减持从证交所集中竞价买入的股份除外。 (2)特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而股权激励所得股份不适用特定股份减持规定。 (3)减持限制中的总股份不包括优先股,优先股的减持不适用该规定。 (4)大股东无论通过哪种方式减持至5%以下,自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的90个自然日内仍应遵守大股东减持规定,即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且如果仍为控股股东或持有特定股份,后续减持还应遵守相应规定。 (5)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以及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在6个月内共同“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额度。 从深交所再释疑的内容来看,大股东将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以逃避减持新规监管的策略不再行得通,并且对于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减持行为做了更加明确的阐述。2018年迎来解禁高峰,全年解禁规模超过4万亿,三分之二集中在上半年。减持新规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解禁压力,但解禁减持的风险需要密切关注,尤其解禁规模较高的个股可能会受到较大的冲击。
一、资金成本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