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3)
时间:2018-10-14 06: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1.市县督导。各级要成立督导组,市级要对县(市、区)做到督导全覆盖,督导各地乡镇(街道)不少于2个;各县(市、区)要对乡镇(街道)做到督导全覆盖。对已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复查,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方可恢复生产。对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要确保关闭取缔到位。
2.省级督导。省政府将组成8个督查组,对市(州)进行全覆盖督导,督导各市(州)所辖县(市、区)不少于2个,乡镇(街道)不少于2个,企业不少于5个。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核实查证问题整改情况,确保排查整治效果不反弹回潮。
(四)强化责任追究。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层层压实责任。对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中履职不力的,要进行约谈、通报。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单位或个人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观上勇于担当、敢于作为,但客观上出现失误,未造成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不良后果的,应予以容错。
(五)确保常态长效。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推进机构改革工作期间,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与改革工作同步推进、有序衔接,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力度不减,提能力建机制目标不变。
(六)严肃作风纪律。检查整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办法,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和廉洁自律要求,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改进工作作风,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严不实、不深不细等作风问题,发现顶风违纪违规的,严厉查处和追责,以良好的作风有力推动专项活动开展。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要在10月15日前将工作方案(包括专班人员和联络员)、12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吴晓倩、郑毅;联系电话:027-87111506)。重要情况和经验做法及时上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