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印发(4)
时间:2018-10-12 17:4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十九)人员资质管理要求。从事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信息处理系统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管制、情报、电信或气象专业执照,方可上岗从事相应工作。从事飞行服务站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掌握管制、情报专业知识和飞行服务技能,了解气象相关知识,经过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十)管理制度要求。飞行服务站运营单位对飞行服务提供内容负责,保证数据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可追溯性。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各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行制度,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职能和岗位职责,运行标准和工作规范,应急管理和工作程序,安全管理及信息管理,资源管理及设备使用,与运行有关的协议等。飞行服务站应当与相关军民航管制单位建立通报协调关系,明确工作程序。各飞行服务站应当通过民航局和地方政府公布其服务空域范围、类别、服务内容、服务程序、工作地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服务空域内有无人机飞行活动的,飞行服务站应当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必要时与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联系。 (二十一)运营前符合性测试评估。飞行服务站投入运营前,应当经过符合性测试评估,全面检查其服务能力。评估主要应当包括:运行单位资质、服务站类别及服务范围、人员配备及条件、设施设备配备及条件、管理制度、服务方式及流程、情报气象计划等信息处理流程、与区域信息处理系统的协议及数据接口、数据交换标准、与军民航管制单位协议签订情况等。测试评估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机构应当具备从事管制、情报服务评估的能力和自动化系统或管制综合信息显示系统制造、测试的经验。 (二十二)运营服务要求。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应当及时、免费向飞行服务站提供基础数据信息。飞行服务站提供的服务分为基础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其中协助救援、飞行情报服务、计划协助申报、统一发布的情报服务和气象服务为基础服务,地空数据服务、飞行动态监控、定制的情报服务和气象服务等其他服务为个性化服务。基础服务属于基本公共服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个性化服务由市场自主定价。 六、措施和要求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民航局空管局、各地区管理局要成立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工作安排,推动工作落实。民航局空管局要加快组织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建设工作,争取在2019年试运行,2020年全面投入运行。地区管理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协调联系,共同研究提出飞行服务站布局规划和实施计划,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民航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飞行服务站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二十四)加大资金支持。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纳入空管设施建设项目,由民航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民航局空管局运行费用管理。鼓励地方政府、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飞行服务站建设和低空飞行保障体系建设,并予以一定建设和运营补贴。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有关专业项目,可按国家和民航相关政策申请支持。 (二十五)建立新型监管体系。创新监管理念、监管机制和监管方法,建立新型低空飞行服务保障监管体系。推进社会共治,引导社会力量、通航用户、行业协会共同参与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治理,构建多元参与的监管格局。强化服务保障单位主体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信用意识,通过利益引导、市场约束倒逼运营主体提高自我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接受社会监督。整合监管资源、实施协同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思维和新技术,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监管成本。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减少对运行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