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利川网 法务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2)
时间:2018-10-01 09:2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十一条 公共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自该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已建公共视频系统不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安装范围的,其建设单位可以拆除,但应当在拆除前30日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公共视频系统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其运行维护由管理和使用单位负责;属政府承租的,其运行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非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承租的公共视频系统,其运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单位、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合法、安全和规范的要求,对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承租的公共视频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并根据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跨部门视频图像信息有序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非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承租的公共视频系统,其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预留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应急指挥系统联通的接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因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依法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或者接入、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因调查、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可以依法查阅、复制、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或者接入公共视频系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 (二)出示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公共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信息保密、值班监看、维护保养、安全检查等制度; (二)对公共视频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将监看人员的基本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方式、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四)维护保养公共视频系统,保持其正常运行,对因系统故障、维护保养等原因暂时停用或者因工作需要移动公共视频系统摄像设备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 (五)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可疑信息以及公共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有效存储期不少于15日,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信息资料有效存储期不少于两年。国家有其他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视频系统正常运行和管理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公共视频系统或者改变公共视频系统的用途、摄像设备的指向方位和范围; (二)改变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调取用途,将其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其他非法用途; (三)非法买卖、提供、传播或者非法复制、调取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 (四)删改、破坏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五)故意隐匿、毁弃公共视频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六)拒绝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或者拒绝具有突发事件及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调查、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阅、复制、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 (七)其他影响公共视频系统正常运行和管理的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