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网2018]网络不是法外地 辱警喷子必被拘
时间:2018-09-28 16:3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9月15日上午7时许,新浪微博注册网民“占某昌”,在自己的微博中转发了一则关于“铅山9.5警情”的新闻报道,并附带评论文字:“交警就是疯狗,一句话,就是垃圾,什么执法,出了人名,第一个就应该拘留交警,凭什么拉?凭他们是狗?如果这都属于正常执法,我觉得以后看到交警是不是可以撞死他?”该言论罔顾法律,歪曲事实,恶意造谣,并以极其粗鄙的语言,公然辱骂和威胁交通民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查,违法行为人占某昌,男,26岁,上饶县四十八镇人,在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厂务工。9月15日,占某昌登录新浪微博,看见某媒体推送的一条关于铅山“9.5”交通肇事案的新闻报道,联想到两年前自己无证驾驶摩托车曾被外地交警处罚过,且近期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交警加大了对无牌无证摩托车的查控力度,觉得就是因为交警查得严,才使自己不敢乱骑摩托车,以致经常步行或打车上班,进而产生了对交警的怨恨心理,在转发某媒体关于“9.5”案件的新闻报道后,占某昌在评论中发表了辱骂交警的过激言论。 经询问,占某昌对自己在微博中发文辱骂交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占某昌因寻衅滋事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行要负法律责任。广大网民要增强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的意识,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网络平台要强化社会责任和法律意识,加强网络信息审核管理,对网络谣言不能放任不管,否则将面临法律惩处。按照“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互联网群主要自觉规范群聊行为,履行群聊内容监管职责,发现群成员发布违法违规信息要及时提醒,直至将其踢出群聊。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利用网络散布不实信息,特别是图一己私利、逞一时口快,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抹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象,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利用网络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人员,公安机关都将依法惩处。 法律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微信群、QQ群、微博等各类网上交流工具,以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也做了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