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2)
时间:2018-09-27 07:0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评估要求、评估组人员组成、评估内容、存在问题、评估结论、降低或控制火灾风险的安全对策与措施和落实整改措施和改进对策等项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定期研判重点单位评估情况,实施动态监管。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增加或减少消防监督检查频次的依据。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告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重点单位及时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重点单位自行组织的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为“好”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降低相应的消防监督检查频次;连续三年评估工作符合要求,措施到位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当年度消防监督检查的依据。 评估结果为“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提高相应的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对连续三年评估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重点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评估的,评估结果为“好”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降低相应的消防监督检查频次,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当年度消防监督检查的依据;评估结果为“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提高相应的消防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擅自从事评估业务; (二)超出资质、资格许可范围或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 (三)出具虚假、失实评估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从业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职业准则开展评估业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出具的纸质报告应当至少存档3年,并通过相关途径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除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封面样式一 项目编号: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被评估单位: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章):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法人代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证书编号: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注册章: 评 估 项 目 负 责 人: 评 估 日 期: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监制 (一式三份,一份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一份被评估单位留存,一份评估机构留存) 封面样式二 单位名称: 评估人员: 评估日期: (一式两份,一份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一份单位存)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一、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单位位于××市××路××号,属于××类型(①高层公共建筑 ②地下建筑 ③人员密集场所 ④易燃易爆场所 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该单位于××年××月××日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年××月××日通过消防验收。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高度××米,地下层为××,×层至×层为××。主要消防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火灾应急照明系统、消火栓系统等。 二、评估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