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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2)

未独立设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单位,在册人数指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内设处室(科室)的在册人数;未独立设置煤矿专门执法机构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在册人数指负责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内设部门的在册人数。

(九)确定总法定工作日。依据国家有关法定工作日的规定和节假日安排,以及纳入监管执法人员的数量等情况,计算总法定工作日数。总法定工作日包括监管执法工作日、非监管执法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数等于国家法定工作日和纳入监管执法人员的人数的乘积;少数民族地区同时应执行地方性法规关于节假日的有关规定。

(十)确定监管执法工作日。监管执法工作日包括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监管执法工作任务,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动态检查工作,参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等需要参与配合的执法活动,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需要的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数占总法定工作日数的比例应不低于65%。

(十一)确定非监管执法工作日。非监管执法工作日是指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工作和事项所占用的工作日。

(十二)确定各类煤矿的监管周期。综合考虑监管执法力量、监管执法工作日数以及煤矿分类,合理确定各类煤矿的监管周期。把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对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B类煤矿,保持一定的检查频次,防止安全管理滑坡;对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A类煤矿,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长期停产停工的D类煤矿,要安排驻矿盯守或定期巡查。

三、计划批准

(十三)计划报批。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应于上一年度12月15日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并于2月底前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月度监管执法计划应根据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并在上一月度的25日前完成。

未独立设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单位,可将煤矿监管执法计划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组成部分履行报批手续,不再单独进行报批。

(十四)计划调整。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经批准或备案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上级行政机关或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调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等,确需作出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与变更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保障措施

(十五)落实编制责任。高度重视监管执法计划的编制工作,明确执法计划编制、考核、审批、统计分析等工作责任,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保障各项监管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十六)定期分析执行情况。严格执行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及时分析计划分解落实、执法处理处罚、执法文书下达等情况,研究解决监督检查监管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当将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报送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十七)计划执行的考核。将监督检查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定期对监督检查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对监督检查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至少进行1次自查,并形成执法分析报告;省、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对下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1次检查。

(十八)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编制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应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省、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听取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建议,并与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避免对煤矿的现场检查出现不必要的重复或遗漏,促进监管监察工作形成合力。

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经批准或备案后,应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煤矿安监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计划执行情况列入对地方煤矿安全检查指导的内容对地方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十九)制定实施细则。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执法计划编制实施细则。

附件:1.XX辖区煤矿分类情况表.docx 

2.XX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统计表.docx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