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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

日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办法》要求,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范围,明确辖区内各类煤矿的直接监管部门,确保每一处煤矿明确一个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根据辖区内煤矿分类情况,分析不同类型煤矿的灾害特点、近三年事故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以及生产特点,确定各类煤矿的监管重点,“一矿一册”建档,“一矿一策”监管。明确纳入计算煤矿安全监管监督检查人员的人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不含其煤矿专门执法机构,下同)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煤矿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

全文如下: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8〕2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煤矿安监局2018年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9月21日

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

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是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煤矿安全工作机制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编制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依法编制。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部门法定职责要求,编制执法计划。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总队、支队、大队、分队(中队)等执法队伍(以下简称煤矿专门执法机构)执法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执法计划统一编制。

(二)坚持分类编制。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监管。

(三)坚持分级编制。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计划。各省、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编制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监管重复或缺位。

(四)坚持突出重点。强化对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能力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执法。强化对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灾害治理、重点煤矿的监管执法。强化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员素质提升、生产能力建设等的监管执法。严格查处煤矿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违章生产建设行为。

(五)坚持执法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创新监管方式,用好“双随机”抽查、委托执法、专家会诊、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执法信息公开等方式方法,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发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监控、预报预警等系统联网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实施远程监管,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二、编制要求

(六)明确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范围,明确辖区内各类煤矿的直接监管部门,确保每一处煤矿明确一个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安全督导、随机抽查、示范性执法等,对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七)分析监管重点。根据辖区内煤矿分类情况,分析不同类型煤矿的灾害特点、近三年事故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以及生产特点,确定各类煤矿的监管重点,“一矿一册”建档,“一矿一策”监管。突出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和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安全监管执法。

(八)确定监管执法力量。明确纳入计算煤矿安全监管监督检查人员的人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不含其煤矿专门执法机构,下同)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煤矿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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