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定调取真实身份 匿名网络用户侵权受严惩
时间:2018-09-19 14:0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因为网友“起底”、“对骂”,时常引发名誉侵权纠纷。本报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了解到,五年来该院新收涉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数量几乎以年均翻2倍的速度剧增,2018年上半年新收案件量就接近去年全年总量。特别是匿名网络用户侵权日益增多,想告状,还得先查到骂人的网友姓甚名谁。诉讼中,不少原告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查清匿名者真实身份,终获得赔偿。 现象 网络水军侵权集中 申请披露真实身份有依据 随着社交网络媒体发展,匿名网络用户在网络服务平台上发表侵权言论等情况日益增多。原告通常只能先起诉网络服务平台,同时申请披露匿名用户的真实身份。 同时,原告将名誉权案件作为诉讼策略的情况也渐增。如今,“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网络黑公关”等大规模侵权形态较为集中地发生。商业诋毁性言论通常在被侵害企业上市前夕、企业收购兼并等发展关键时期集中地、大规模地公开传播,且通常在连续的言论传播中始终针对某些特定被侵害企业形象及产品服务进行贬损诋毁,却从不贬抑其竞争企业形象,这些商业言论的背后呈现出有预谋、有步骤、有节点、有规模的言论传播黑产业链的运作迹象。而原告通常会对各大网站及公众号平台同时展开大规模诉讼,并伴随着针对停止侵权言论传播事项提出大规模的诉讼禁令。 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法官认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上发表的言论仍要受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效调整。目前我国已全面实行“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账户实名注册制,网络的言论行为有了可追溯的基础。任何人在网上发表侮辱、诋毁、诽谤他人的言论,超出言论自由的合理范畴,就应承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并非在网上匿名发言就可逃脱法律制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后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法院可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对其采取处罚等措施。而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法院应予准许。 案件 多名微博用户被披露身份 吴亦凡维权胜诉 知名艺人吴亦凡因发布会低哼音乐被诬“疑似毒瘾发作神情懈怠精神恍惚”,近日起诉要求新浪微博用户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55万元,今年8月23日此案当庭宣判,被披露的微博用户王某某被判令公开致歉,并赔偿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费用共3万元。 由于微梦创科公司当庭提出,收到起诉材料后发现涉案内容已被用户自己删除,公司根据法院调查函,及时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最后法院认定该公司应当事人申请,在诉讼中披露了涉案账号的注册及涉案微博的阅读量信息,履行了平台义务。 被披露身份的微博用户王某某虽强调该视频并非自己制作,其收入水平较低,没能力承担高额赔偿,但也认可涉案微博内容不属实,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海淀法院认为,尽管王某某辩称“跟风转发”,但有诋毁吴亦凡声誉的故意或过失,应当赔偿。 此外,吴亦凡还因被微博用户“66 哥啊”称作“炮王”,而起诉要求微梦创科公司屏蔽并删除涉案内容,并披露该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由该用户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涉案新浪微博中,出现了以“炮王吴亦凡”为话题的专题页面,该话题主持人“66哥啊”对网络用户发布的内容予以编辑及修饰,并在该话题页面及其个人微博主页发表“最大炮王,亦凡仁波切,被抓了……吃喝嫖赌,欠下3.5个亿,带着他的炮友跑了”、“长得好看的都跟wyf约炮了”等内容。 海淀法院认为涉案言论涉嫌构成侵犯吴亦凡的名誉权,遂依法责令微梦创科公司披露该网络用户真实信息。微梦创科公司称已披露实际侵权人信息并删除涉案内容后,吴亦凡申请追加王某为被告。法院认为王某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形下,发表对吴亦凡恶意贬损、诽谤的文章,侵害了吴亦凡的名誉权,故判令王某公开致歉,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2200元。 被称疑涉传销 男子诉匿名网友并获赔 不仅是名人,自由职业者刘先生因被人在网上称“应是传销组织的”,也为名誉起诉要求披露网络用户真实身份,并于今年6月26日胜诉,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220元,被告公开致歉。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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