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上海市食(2)
时间:2018-09-12 03: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一)第三者人身损害,即被保险人因食品安全事件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第三者财产损失,即被保险人因食品安全事件直接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除外责任
以下情形,保险人不予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行政罚款、刑事罚金;
(二)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害、损失;
(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金额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应满足最低保险金额要求(最低保险金额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保费计算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费计算公式:保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费率的调整系数可根据被保险人信用等级、历年投保赔付情况、投保门店数量和连续投保无赔款情况等进行调整。(各调整系数见附件三)
第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
鼓励保险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保险中介服务。
保险经纪机构可提供的服务包括:
(一)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为委托人提供风险评估、风险排查、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
保险代理机构可提供的服务包括: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用;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保险中介服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本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现场指导、宣传培训等风险管理活动,并出具风险管理报告。合同内应当明确开展上述活动的频次和内容。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风险管理活动应当予以配合。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出具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建议书,并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服务。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档案
保险人应当建立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保企业提供的包括基本信息、历史损失资料、营业额等的说明材料;
(二)保险人开展的管理活动情况;
(三)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建议书其跟踪整改情况。
第四章 保险理赔
第十九条 出险通知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应当即时受理,告知被保险人具体的索赔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请求赔偿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食品安全损害、损失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一条 核定和赔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