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上海市食
时间:2018-09-12 03: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战略,进一步完善本市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体系,优化食品安全保障环境,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市食药安办、市金融办、市食药监局、上海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食药安办〔2017〕111号)要求,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请各有关方面将意见和建议于2018年9月14日前反馈至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意见反馈方式:1.电子邮件:sangliangliang@smda.gov.cn;2.传真:(021)63350855;3.邮寄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90A室,邮政编码:200003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6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战略,进一步完善本市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优化食品安全保障环境,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人对被保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因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投保人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人以及保险中介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部门职责
本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人和保险中介机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行业自律
本市食品和保险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约定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信息交流、协调自律、技术支持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依法经营,为政府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信息共享
本市应当逐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人、保险中介机构、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关行业组织就有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及食品安全监管、抽检和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共享。
第二章 投保合同
第七条 投保范围
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上海市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公布。(2015年版《上海市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详见附件一)
鼓励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八条 投保模式
采用集中投保与分散投保、线上投保与线下投保相结合的投保模式。
连锁经营食品企业、食品集团等可以集中统一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小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由行业组织等集中统一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保险人可以组成共保体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业务。共保体的管理办法由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另行组织拟订。
第九条 投保时间
新成立的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已成立的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条 完善投保资料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人如实提供以下信息: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证明;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业分类、营业面积、上年度营业额、历史损失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
投保人应当与保险人依法订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周期为1年。
保险合同期满前30日,投保人可以与保险人续保。
第十二条 责任范围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