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直播销售等被列入电商经营者范畴
时间:2018-09-07 23:5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视觉中国 对比此前的四次审议稿可以看出,有关电商平台责任的条款一直存在意见分歧。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再到相应责任,两个字的变化体现了多方的博弈 原题:电子商务法历时五年终落地 微商、直播销售等被列入电商经营者范畴 法治周末记者 郝若希 备受舆论关注的浙江乐清女孩搭乘滴滴顺风车遇害案案发之时,恰是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审议期间。对于滴滴这类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彼时还存在争议,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舆论对滴滴的谴责多过追责。 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电商平台承担何种责任、受到何种处罚,将有法可依。作为我国首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法律,从一审稿充满质疑到顺利表决通过,一波三折,这过程中逐渐取得了最大的社会公约数,体现了立法的博弈与包容。”电子商务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正式启动于2013年12月27日,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将立法工作提上日程。此后近3年时间,电子商务立法紧锣密鼓地筹备着,电子商务法起草小组对电子商务立法所涉及的问题进行系统地调研、讨论。 直到2016年12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8年6月三审过后,又罕见地于8月27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经过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审议,历时五年,电子商务法直到近日终于落地。 电商经营者定义逐步清晰 林丽(化名)在微信朋友圈通过微商购买了“美容针”,结果注射后出现了面部肌肉僵化等副作用,要求退货并索要赔偿,但微商推脱几次之后,即失去联系。索赔无果,林某欲投诉该微商,却没有找到明确的投诉电话。 那么,网购消费者能否与实体店消费者享受相同的权利?消费者买到假货应该由商家承担还是应向电商平台追责?个人转让、微商算不算电子商务经营者? 回答网络消费者这一系列问题,先要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说起。 刚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共七章89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是在多次审议、修改中才逐步清晰的。 一审稿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而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除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以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分类和含义更加清晰,修订草案二审稿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统一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并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不过,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除了最初的电商平台内经营者外,不断涌现出多种新型的销售方式,微信、抖音等社交平台上出现了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商事活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随之扩大。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企业、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应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包括个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经营活动,同时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涵盖在内。 因此,三审稿中新增了“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涵盖范畴作出拓展,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由此确定。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电子商务法草案起草之时微商还未兴起,草案三审稿用“其他网络服务”涵盖了微商、直播等形态,符合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趋势,从而增强了法律的包容性。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电子商务法。 不断强化电商平台责任 对比此前的四次审议稿可以看出,有关电商平台责任的条款一直存在意见分歧。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