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2)
时间:2018-09-05 10:3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关于电子商务合同自动信息系统的法律归属与效力的规定,对于我国方兴未艾的区块链、智能合同等技术的发展应用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法律支持,奠定了我国数字经济环境下新型交易法的基础,对我国消费者保护、格式合同规范、国际贸易等诸多方面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关于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推定、标的交付时间的规定,也是维护电子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规范。”薛虹说。 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服务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明确了在交付环节,收货人有查验权利;倡导快递物流服务者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等问题进行了创设性规定……针对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的特征,电子商务法作出了相关规定。 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与治理现代化研究室负责人潘迪认为,针对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特征作出的规定,回应了广大消费者关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快递物流是实现电子商务实物交易的主渠道地位,实现依法规范电子商务快递物流服务领域的行为,有利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 薛虹指出,本章关于电子支付与快递物流的规定明确了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后果。在我国尚无电子支付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该部分规定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重大发展与补充,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规范争议解决保障消费者权益 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中,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电子商务法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对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电子商务争议的解决,是从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争议能否快速、公正地解决,影响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也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能否履行法定、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考验。因此,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立法重点内容之一,通过专门章节予以规定。”张韬说。 例如,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张韬指出,电子商务实践中,部分电子商务平台已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平台内经营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出现纠纷时作为对消费者赔付的保证,这种保证金制度有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但对其如何管理、使用和退还,是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关注的问题。这也是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 广东金融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姚志伟认为,“电子商务争议解决部分”的主要亮点有三处:规定了多元化的电子商务争议解决途径,适应了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特点;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的义务,有助于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重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争议在线解决机制的作用。 “一般而言,电子商务交易特别是网络零售交易标的数额较小,通过司法解决大量小额争议,无疑对司法机关和涉诉当事人来说都是费时费力的。多元化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有利于快速且低成本地解决电子商务的小额争议。电子商务争议的海量性,也决定了仅靠诉讼渠道是无法满足数量众多的电子商务争议。因此,电子商务法规定协商和解、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仲裁和诉讼等多元化的争议解决途径。”姚志伟举例说。 促进引领全球电子商务法律发展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在看完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后,将这一部分细分为七个部分: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绿色发展、产业发展基础建设、电子商务与各产业的融合发展、数据应用和共享、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促进。 “回顾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我国电子商务今天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离不开各部门、各地方的协同推进,离不开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阿拉木斯说。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国务院发布《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能的意见》等政策措施,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区市针对跨境、农村等电子商务领域开展了多项试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