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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权利该落入谁的口袋

  优化法律体系,尽快实现针对性立法

  “目前,与数据相关的立法工作尚处在学术研究探讨、司法实践探索的初始阶段。数据及其衍生信息已被公认为是各相关方的资产,但各方权利边界在哪儿,国内外至今均无明确规定。”闫怀志说。

  在陈兵看来,大数据具有资产属性已基本形成共识,但在数据产权划分上各方存在分歧,这一点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制尚未统一有关。

  “考虑到我国目前处在数字经济发展之初,盲目的规制会抑制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因而政府并未采取类似欧盟的严格管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这也导致了大数据产业出现了‘野蛮生长’的现象。”陈兵说。

  欧盟是全球最早试图建构数字合同规则体系的区域。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在其竞选纲领中提出“建立一个互联的数字单一市场”,欧盟委员会遂于2015年发布“欧洲单一数字市场战略”。在今年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后,欧盟又提出了拟对数字经济征税的新措施。

  陈兵认为,与欧盟相比,我国由于缺少充分的制度设计,导致与数据相关的法律依据分布较为分散。具体来说,经营者可依据《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一系列相关行政法规解决数据产权纠纷;消费者则可依据《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捍卫自身相关权利。同时,陈兵指出,相对模糊的立法条文以及并未整合的保障体系极易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数据资源的资产属性,为非法侵权行为提供了原生动力,加上法律、法规和监管的缺失、空白导致违法成本低,客观上纵容了大量的非法侵权者游走在数据资产正常使用和恶意滥用之间的灰色地带。”闫怀志说。

  不过,陈兵指出,当前大数据产业出现竞争乱象属于阶段性合理“阵痛”。“在明晰问题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科学的规制方式能够减轻甚至避免‘阵痛’。”陈兵说。

  针对分散立法问题,陈兵建议对法律体系进行优化,协调好各相关法律、法规间的关系,尽快实现针对数据问题的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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