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全文(5)
时间:2019-09-18 17: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插件 点击:次
26. 完善检察官承办案件确定机制。检察官承办案件,根据“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确定。除规定情形不宜纳入随机分案的以外,应当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动随机确定承办案件的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需要指定分案的,由检察长决定。 27. 完善检察官业绩评价机制。建立以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的业绩评价标准体系和考评机制,并将业绩评价结果计入司法业绩档案,作为检察官绩效奖金分配、评先评优、等级晋升、交流任职、惩戒和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业绩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体系,发挥检察官在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核评价中的作用。 28. 完善案件管理和监督机制。健全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统一集中管理,强化流程监控等监督机制。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作用。建立健全横向纵向相结合、系统内外相结合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 29. 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研究出台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检察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的条件和程序。 30. 深化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法律文书和案件信息公开范围,发布典型案例,公开检察建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探索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外部监督机制,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 (四)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 31. 完善检察官入额遴选和公开选拔检察官制度。细化和统一检察官遴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明确禁止入额情形,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基础上,突出对办案能力、司法业绩、职业操守的考察,确保入额检察官的专业能力水平。完善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制度,优化检察官队伍结构。探索区域内检察官跨院遴选制度。 32. 推动完善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进一步明确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能、工作规则和程序,优化组织结构,建立委员专家库,适当增加基层资深检察官比例,推行入额人选社会公示制度,切实发挥遴选委员会专业把关作用。 33. 健全和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推进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化、常态化,市地级以上检察院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遴选产生,市地级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初任检察官应当到基层检察院任职,省级以上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初任检察官一般到基层检察院任职。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程序,优化遴选方式,确保遴选检察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34. 建立检察官员额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在中央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控制检察官员额比例。综合考虑办案数量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等因素,遵循以案定额和依职能定额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员额统筹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在省域总额范围内明确辖区各检察院员额控制的具体比例,确保员额向人均办案量大且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地区、单位倾斜,向基层一线倾斜。建立健全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明确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35. 全面实施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定实施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建立统一的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检察官等级晋升制度。完善特别选升的范围、限额、条件和程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检察官,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报经省级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进行特别选升。 36. 完善编制内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检察官助理职务序列,按规定组织检察官助理职务晋升。探索实行检察辅助人员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和所在部门管理、动态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使用模式。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检察技术人员和司法警察管理、使用和交流制度。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落实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拓宽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根据工作需要,各类检察人员按规定进行交流转任。 37. 完善落实检察人员职业保障。进一步健全符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保障体系,落实国家关于检察官工资制度的规定。细化落实与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相应的生活待遇。研究探索检察官退休制度,明确退休的条件、程序与待遇标准。完善检察辅助人员职业保障政策。完善落实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完善检察人员申诉控告制度,健全检察人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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