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全文(3)
时间:2019-09-18 17: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插件 点击:次
7. 健全与多层次诉讼体系相适应的公诉模式。完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相互衔接的多层次诉讼体系,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做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形成简易案件更加注重效率、疑难案件更加注重精准、敏感案件更加注重效果的公诉模式。推动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健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机制,完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标准,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和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预防和杜绝“带病起诉”。完善不起诉公开审查机制。规范撤回起诉工作,对于符合撤回起诉条件的案件,依照规定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8. 完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机制。建立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制度,把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结合起来,强化刑事执行检察力度和效果,保障被羁押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促进监管场所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完善刑事执行检察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的衔接机制,驻所检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刑讯逼供等情形的,及时反馈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办案人员。健全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机制,推动建立与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执行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完善社区矫正检察机制。 9. 建立执法活动中非正常死亡在检察机关主持下鉴定的工作机制。对于公民在传唤、拘传、羁押、监所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强制医疗期间死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委托具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10. 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完善不服检察院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机制,完善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机制,规范刑事再审案件出庭工作。健全纠防冤错案件工作机制。完善刑事申诉公开审查机制。深化重大刑事冤错案件异地审查工作机制。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分析报告制度。完善申诉事项回复、督办机制,实现每一个申诉事项都有回复。完善国家赔偿监督机制和司法救助工作机制。 11. 健全控告检察工作机制。坚持“受理、办理”相分离的原则,完善群众控告、申诉、举报的审查分流、受理、办理机制,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建设。完善检调对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等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建立巡回接访、带案下访工作机制,推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诉求。 12. 建立完善对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侦查机制。对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市地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市地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侦查,也可以将案件线索交由指定的省、市地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3. 健全以“精准化”为导向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机制。完善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多元化监督格局和四级院分工负责、各有侧重的工作格局,努力实现裁判结果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全面均衡发展。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和审查机制,规范办案流程。建立繁简分流的办案机制,提高办案效率。探索民事、行政诉讼类案监督工作机制。明确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标准,突出办理具有社会意义、有指导价值的典型案件,增强监督的精准性和监督效果。 14. 完善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全面贯彻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作用,建立健全诉前沟通机制,收到案件线索后,根据线索的来源、涉及问题的性质等因素,及时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需要进入诉前程序的,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并努力协调促进落实。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后付费”制度。健全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衔接平台,进一步规范公益诉讼办案流程和标准,构建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职能体系。完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机制。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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