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丨姚强:牢固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时间:2019-09-09 19:1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插件 点击:次
牢固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科技兴安助力落实责任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副总经理 姚强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新理念,从增强忧患意识、防范风险挑战,树立红线意识、统筹安全与发展,坚持底线思维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式的深刻阐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体系完整、逻辑严密。 “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就是要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借助信息化科技手段,提升重大风险管控能力。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是防范事故的关键,核心是层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责任落实挺在风险管控前面,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排查治理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应急救援前面。将“红线意识”根植于心,实现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真正走上让理念变成制度,让制度约束行为,让行为成为习惯,让群体性习惯形成安全行为文化,进而用安全文化影响和传承,逐步形成以理念、安全文化为引导的安全生产良性发展轨道。 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风险分级管控机制 近年来,各级领导都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但通常的风险管控不能使各级领导抓住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要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风险管理角度看,重要风险、重大风险、危险有害因素等术语繁多,甚至专业人员都很难搞清楚,在基层甚至造成理解混乱。表现形式为大部分风险仅停留在“为了分级而分级”的形式主义分级上,所有级别的风险,都仅是作业层的措施,管控的级别、措施的强度、措施的密度都是相同的,这导致“风险分级管控”形同虚设。 在GB/T28001-2011中对“风险评价”的定义为“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估、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而通过LEC或LC法的结果直接确定风险级别的做法是不完整的,是将“发现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严重性的组合”(即GB/T28001-2011中对“风险”的定义)代替了“风险评价”。“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估”仅仅是完成了“风险评价”的第一步,后面还有最关键的两步(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被普遍忽视。而恰恰是缺失的这关键两步,最能体现“风险分级管控”的精髓所在:如果想提高风险等级,必须先评估“在本级的能力范围内对此风险的现有措施是不够充分的”和“此风险本级已不可接受”,即本级控制措施已经无能为力,需要提升风险等级,引入上级管控措施或采取更高强度、更大密度的措施等。正确的“风险评价”能使各级主要负责人精准判断、精准部署、精准实施“本级应关注的主要风险”。只有各级主要负责人精准履职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风险分级管控”。 鉴于此,中国电建集团策划先行,紧紧抓住“科学性”这个风险分级管控牛鼻子,大力提升管控重大安全风险能力。借鉴研究已发事故的规律特点,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在科学组织对所辖区域、项目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区域、项目安全风险等级,确保把重大风险真正能够辨识和评价出来。根据分级管控要求动态建立各级风险管控清单,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分级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逐一落实总部、分公司、项目、厂队、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职责,并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对高风险等级区域或作业实施重点监控,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岗位进行重点管控,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打造专业性强、排查能力强、治理执行力强的隐患排查治理队伍 隐患具有全时间、全空间、全部位、可重复出现的特点。将安全检查等同于隐患排查,进而形成“隐患排查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的错误认识,是阻碍深入、有效、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理论误区。基于此,明确阐述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的区别(不排除有联系和共性),在现阶段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