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就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2)
时间:2018-08-14 18:2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此外,公安机关委托提供技术支持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干扰、破坏被检查对象网络正常运行的,依照《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在工作中获悉的个人信息,依照《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机构及人员侵犯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称,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在依法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