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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以梧州市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为视角

 

□张巧燕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无论在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方面,还是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群众安全感方面,都承担着重要职责。

 

  2011年,社区矫正工作在梧州市全面铺开。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3801人,解除矫正3182人,在册619人;累计重新犯罪10人,重新犯罪率为0.26%。梧州市社区矫正工作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2015年以来,连续三年无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再犯罪,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但由于梧州市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还存在执法能力不足、规范执法水平不高、教育管理方法单一等问题,影响了社区矫正监管效能的提高。

 

  一、社区矫正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执法意识有待增强

 

  一是刑罚执行专业性不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更多的刑罚执行权,如对脱管漏管的组织追查权;对缓刑、假释的收监建议权;对社区矫正人员减刑的建议权;对评估、建议收监、提请减刑的调查权等。这些权力的赋予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刑罚执行的刑事办案权,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充足的证据支撑。实践中,多数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缺乏刑罚执行专业知识,未能满足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需要。如法院反映个别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存在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质量不高现象。

 

  二是刑罚执行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司法行政机关一直从事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行政业务,多数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在身份转换后,没有摆脱行政执法的惯性思维,刑罚执行意识比较淡薄。如个别司法所所长以工作忙为借口将社区矫正工作全权交由协管员负责。

 

  三是刑罚执行身份不明确。目前,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仍未获得警察身份,在组织追查、执行收监、调查取证等刑罚执行过程中普遍感到力不从心。

 

  (二)管理不够规范,教育管理方法单一

 

  一是教育矫正方式方法单一。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方案缺乏针对性;社区矫正人员的月报告书面材料内容过多重复;大部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方式及内容单调、缺乏针对性。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社区服务内容大多都是除草和搞清洁卫生,服务开展工作照片没有标明服务人员、时间、地点及组织者,真实性不高。

 

  三是法律文书使用不够规范。个别档案的文书缺少盖章、指纹和签名确认;个别司法所文书出现涂改现象;作出警告及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等法律文书及收集证据水平有待提高。

 

  (三)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仍有待加强

 

  一是仍存在异地交付、执行难现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梧州市有大量流动人口,形成“人户分离”状况,造成难以实行有效监督管理。个别在外地打工的人被法院判处缓刑后,不回本地报到,规避矫正。

 

  二是在追查追捕脱管人员时,个别地区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协作难,公安机关不认可收监决定书可作为网上追逃依据。社区矫正机构未与公、检、法之间建立起信息交换平台,未能实现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四)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滞后,监督效能不高

 

  由于起步晚、基础差、无统一规划、经费短缺等,梧州市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明显滞后。

 

  一是尚无社区矫正信息专网,司法e通操作系统主要利用互联网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定位管理,安全性及稳定性都存在极大隐患。

 

  二是终端设备使用十分单一,司法e通的定位功能依赖GPS手机定位技术,无法有效解决人机分离、恶意关机、欠费等问题,监管上存在较大漏洞。

 

  三是系统处于封闭运行状态,不能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形成有效交换,致使工作衔接上易出现纰漏。

 

  二、提高社区矫正监管效能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

 

  一是充实司法所人员力量,建设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作为社区矫正执法者,社区矫正工作者应由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担任,从法律上保证其执法的权力,对社区矫正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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