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交警
时间:2018-08-05 10:0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中国江西网讯 针对上饶市道路交通安全现状,结合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由上饶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饶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地方性规章正式诞生,标志着上饶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步入新的法治高度。 《办法》贴近一线管理实际需要,明确强调了政府相关部门职能,更具操作性和实效性,针对交通管理重难点和反映集中热点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支撑,上饶交警一大队微信公众号对《办法》的内容重点进行了分享和解读。 《上饶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市长签发政府令,《上饶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依法打击黄牛、买分卖分行为 第十二条: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 解读: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卖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禁止充当“黄牛”。 电动自行车源头责任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责任】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效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已列入省级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条件;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和税务发票。 消费者购置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未列入省级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的,销售者应当无偿退货或者换货。 【销售者违反公示产品目录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退货换货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拒不退货或者换货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停车管理问题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并建立道路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城区主、次干道不再新增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逐步减少现有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制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划设停车泊位标线,设置道路停车标志,并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日常监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以安装地锁或其他方式设置障碍。 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内顺向规范停放。 法律责任: 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未顺向规范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僵尸车问题 【长期占道停放拖移规定】 第三十七条 城市道路上的机动车违反道路停车规则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泊位。 在停车泊位以外道路(含人行道)长期停放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或者影响市容市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机动车转移至路外停车场地,并依法处置。 遮雨(阳)伞的问题 【禁止安装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车辆上安装或者使用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可变式号牌、遮雨(阳)篷或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拆除非法装置,予以收缴,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 交警处罚“摩的”等非法营运 第四十二条 禁止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从事载客营运。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相关行为纳入信用平台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