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6月1日起正式实(2)
时间:2018-08-05 10:0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擅自设置、占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由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依照《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造成道路损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拆除非法装置,予以收缴,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超过三十分钟的,可以免于罚款处罚: (一)行人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的路口,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二十元罚款;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三十元罚款; (三)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二十元罚款; (四)乘坐摩托车不按规定戴摩托车专用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处二十元罚款; (五)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一)改动或者拆除非机动车限速装置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车架编码的;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携带行驶证的; (四)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的。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