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部核安全法從嚴設定法律責任確保絕對核安全
时间:2018-07-31 06:0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原標題:中國首部核安全法從嚴設定法律責任 確保絕對核安全 9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以145票贊成、2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該法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展核事業,必須保障核安全﹔保障核安全,必須完善核安全立法。核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也與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公共利益休戚相關。核安全法作為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保証核安全、應對核事故、保障公眾和從業人員的健康和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以及推動我國的核事業健康發展,都至關重要。作為我國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貫徹落實了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從高從嚴核安全標准體系,為實現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 近年來,我國核電等核工業發展迅猛,目前投入營運的核電機組已有36台,位列全球第四﹔在建核電機組20台,世界排名第一。按照“十三五”核工業發展規劃,到2020年,我國核電運行和在建裝機容量將達到8800萬千瓦。發展越快,風險累積也就越多。大發展帶來高風險,高風險需要嚴監管,嚴監管需要硬利器,法律就是監管者手中的硬利器。因此,發展核事業的首要條件是保障安全,核安全是核事業發展的前提、基礎和生命線。 核安全法共八章、94條,分為總則、核設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核事故應急、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按照確保安全的方針,核安全法確立嚴格的標准、嚴密的制度、嚴格的監管和嚴厲的處罰。這四個“嚴”也成為這部法律的最大亮點。 堅持從高從嚴標准 標准是安全的基礎,高標准才能嚴要求。核安全法明確要從高從嚴建立核安全標准體系。 一直以來,我國的核安全標准制定工作相對滯后,在具體實踐中,往往是引進哪國技術,就適用該國與之配套的標准。據介紹,目前,根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與核安全相關的標准包括放射性污染防治標准、核安全技術標准、民用核安全設備標准、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准等。與我國快速發展的核工業相適應,就需要進一步整合、制定和完善相關標准,為核設施營運單位提供營運准繩,為核安全監管部門提供監管依據。為此,核安全法明確,國家堅持從高從嚴建立核安全標准體系,核安全標准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適時修改。 值得一提的是,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意見對“從高從嚴”提出了不同看法,認為在制定核安全標准時,應當綜合平衡安全性與經濟性的關系,不宜一味強調“嚴”而犧牲效益。法律最終保留了“從高從嚴”的表述,表達一種核安全無止境的價值取向,核安全標准沒有最高,隻有更高。 全鏈條全過程管控 核安全包括核設施安全、核材料安全和放射性廢物安全等內容。此次立法所有的制度設計都是圍繞著“嚴”字進行。 核安全法對核設施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退役和核材料及相關放射性廢物實行全過程、全鏈條監管和風險管控,全面覆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不遺余力,確保萬無一失。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對一件事情規定這麼多許可,無疑是極其罕見的。 針對地方政府、企業對核電建設積極性高漲的現實,為避免全面開花、一哄而上,核安全法明確國家對核設施的選址、建設進行統籌規劃,科學論証,合理布局。對核設施選址,建造、運行、退役實行分階段許可,一步一個許可,一步一個門檻,層層把關、“步步為營”。此外,核安全法還規定了核材料持有許可制度,要求建立衡算和實物保護制度,防止被盜、破壞、丟失、非法轉讓和使用。 放射性廢物處置已成為制約我國核能發展的瓶頸。正如中國工程院院士潘自強指出的,“放射性廢物從產生、處理、貯存,到處置及處置后的長期監護,涉及環節多、周期長、管理層級繁雜”“我國核電運行產生的大量廢物仍處於暫存狀態,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嚴重滯后於核能和核事業發展”。 鑒於此,此次立法強化了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針對地方“隻願建別墅、不願建廁所”,隻願建核電站、不願建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的現實,核安全法明確,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的建設應當與核能發展的要求相適應。同時,對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處置作出規定,明確原則,提出要求,落實費用,夯實責任。 此外,核安全法還對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運輸的方式、承運人的資質、運輸中的安保措施等作出規定,對核事故應急協調機構、應急預案的制定、應急准備、應急響應、應急救援、核事故調查等也作出規定。 提高從嚴監管能力 核安全涉及的部門多,延伸的鏈條長,監管的專業性強,加強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尤顯重要。為此,核安全法對監管作出多項規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