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印發(2)
时间:2018-07-11 14:5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九條 舉報人應實名舉報,並享有個人信息保密的權利。鼓勵生產經營建設一線的從業人員積極舉報身邊的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信函、走訪等方式進行舉報。 採取其他方式舉報的,參照以上規定。 第十條 舉報內容應准確詳細描述有關情況,有關照片、視頻、音頻等資料應包含清晰可辨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一條 安全監管部門受理舉報后,應及時向舉報人反饋受理信息,並提供查詢等相關信息服務,方便舉報人了解舉報核查進展情況。 屬於安全監管部門核查的舉報事項,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核查﹔屬於舉報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事項,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及時移送相關部門核查,受理部門應按時反饋核查結果。 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同級安全監管部門開展舉報核查工作,核查工作一般應於60日內完成,核查結果5日內報安全監管部門。 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對結果進行審核,審核結束后,應於10日內回復舉報人;不能按規定回復的,應做好相關解釋工作。情況緊急的,應及時核查回復。 第四章 舉報獎勵標准 第十二條 對核查屬實的舉報事項,屬於有關部門執法監管沒有發現,或者雖已發現但尚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的,應當給予舉報人一定金額的獎勵。 依法承擔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不在獎勵之列。 第十三條 舉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重大事故隱患,經核查屬實的,按以下標准予以獎勵: (一)舉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二)舉報非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給予舉報人2萬元獎勵。 (三)舉報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給予舉報人1萬元獎勵。 (四)舉報重大事故隱患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安全監管部門應及時通知其領取獎金。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本人有效証件到安全監管部門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布。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十五條 獎金的具體數額由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並報上一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經核查,給予第一個做出有效舉報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人集體共同持本人有效証件領取獎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証件及其他聯名舉報人的有效委托文書和有效証件領取獎金。 第五章 舉報人辦理人義務責任 第十七條 舉報人應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否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舉報人不得採取違法行為或者危險方式收集有關証據。舉報人違法收集証據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舉報人在違法收集証據過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參與舉報受理、核查、辦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第六章 輿論宣傳 第十九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二十條 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對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政策的宣傳,激發和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安全生產舉報的積極性,對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等形成強大震懾作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對舉報查實的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的調查、整改、處罰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編:張曉博、陳思危)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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