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
时间:2018-07-10 11:0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办法》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严重程度分别进行处理: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能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应当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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