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出台新规 交通违法行为市民可随手拍(2)
时间:2018-07-08 16:4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十二条 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通过专门账号以转账等形式发放给举报人在举报平台实名注册的账号上。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管奖励金的会计档案和收支业务的有关材料。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十四条 举报采取自愿、安全的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交通违法行为证据。 举报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定期向邯郸市财政局报送奖励金业务统计报表和奖励经费支出、结余情况。 第十八条 奖励金的使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度提出预算额度申请。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奖励金的财务管理和账务核算,并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