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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系统推广是否该慢下来(3)

  何明智认为,由于人脸识别采集和利用的都是人像数据这种具有人类生物识别特征的关键信息,如果过度使用或者滥用,甚至可能引发更为严峻的信息安全问题。

  因此,何明智表示,有必要对人脸识别的应用主体和应用领域加以限制。在主体方面,应围绕人脸识别的应用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其应用主体设定资格条件;在应用领域方面,应当针对安防、金融、电商、支付、民生等不同应用领域及其重要性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逐步拓展应用范围,谨慎对待其在社会生活领域应用时所面临的道德伦理风险。此外,还应加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监督、评估、备案、审核,构建人脸识别的监管体系,保证其应用发展的安全可控。

  在人脸识别的法律法规建设层面上,何明智认为,首先应加快制定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确立个人信息控制权、删除权、遗忘权等信息基本权利,建立健全个人对信息权利的投诉和救济机制。

  其次,应加快推进大数据相关立法,推动出台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数据安全保护指导意见,规范企业对个人影像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及使用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数据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人脸识别数据流通及交易市场法治化。

  “另外,也要加速推进《网络安全法》配套规定出台,明确网络等级的划分标准、网络安全的层级、网络安全监督检查的主体等规定,依据人脸识别的特定应用领域,制定兼顾信息技术与信息安全平衡发展的法律规范。”何明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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