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0号(2)
时间:2018-06-26 21:0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二)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有效的安全使用标志等规定的标识;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完好,保证联络畅通; (三)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在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四)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电梯发生事故后,依法开展事故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申报并接受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向新的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的全部安全技术档案; (六)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时,应当在新维护保养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改造、修理完成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在用电梯拟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次定期检验日期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登记部门。重新启用前,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电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二十条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电梯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 (一)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 (二)故障频发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 电梯检验机构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或者报废的意见。电梯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并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电梯的维护保养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二)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15日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四)对新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安全性能确认; (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档案,并至少保存4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