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甘肃旅游一片纯净的天空(2)
时间:2025-11-10 21:0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 点击:次
随着旅行社报价的提高,消费者暂时会处于观望状态,这对没有稳定客源或者客源少的小型旅行社来说将是不小的打击,但这个阵痛期是必须要经过和面对的一个过程,它的长短取决于消费者对价格回归这一现实的认可时间。正如业界已经形成的共识,短期来看,旅行社报价提高,对价格敏感的部分群体将被挤出,参团游客下降。中长期来看,旅游将回归本质,将会出现更多游客喜爱、个性突出的旅游产品。 而对于购物这个话题,有必要强调一点,那就是《旅游法》并没有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而是要取缔旅行社在行程中诱骗、强制安排游客购物的行为。因为旅行社通过安排旅游者在指定购物场所消费,以及参加另行付费项目,旅行社进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行为,是一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旅游法》实施后,这个环节将被严格剔除。当然,游客也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安排购物等活动,同时,旅行社也可根据游客的要求,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选择合适的购物场所,但是,这些都不能影响没有参与游客正常的旅游行程。 问:《旅游法》作为一部新法,实施之初势必还要经历一个与市场的磨合期,而这个期间,游客可能会面临更多的旅游纠纷。您认为该如何引导游客依法理性维权? 答:旅游业本身就是一个链条比较长、涉及领域广的行业,游客投诉难、索赔难一直是旅游活动中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当旅游者在旅游途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或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时,旅行社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正因为如此,一旦发生消费投诉,很容易出现不知道找谁“讨说法”的情况。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时候,就已经将责任链条捋的非常清晰,谁组团,谁负责,而且要负责到底。由于地接社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追偿。而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则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旅游法》的实施,必将对旅游行业的规范、旅游市场发育和成熟起到推动作用。针对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对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监督管理做了专门规定,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实行统一的服务标准和市场准则,着力解决旅游市场失范、条块分割、服务设施不完善、旅游经营和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我们也在这里呼吁,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一定要依法理性维权。 问:《旅游法》实施后,旅游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会更大、任务会更重。请问甘肃如何做好《旅游法》实施的保障工作? 答: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旅游法》的出台,将大大降低旅游纠纷的调解难度,因为以往遭遇纠纷都是参照《旅行社条例》,或其他相关法律解决,10月1日以后就可以直接对照《旅游法》进行处理。《旅游法》强调“以人为本”“安全为重”,从立法层面为广大旅游者及旅游经营者规定了各自的责任、义务和权利,非常全面和具体,这也使得旅游行业的监督管理进入了真正的有法可依的时代。因此,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是做好保障的前提。 首先,要建立健全执法机制。《旅游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也就是设在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的质监执法机构要积极联合工商、质检、卫生、交通等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大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目前,我省敦煌市已经尝试联合执法模式,设立了长期联合执法的办公室,在市旅游局共同办公。省旅游局也会对这种联合执法模式进行认真总结,如果效果好,时机和条件成熟后,将会在全省推广。 同时,要规范执法程序。《旅游法》专门在旅游监督管理一章作出规定,明确了旅游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各自的监管权责,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在没有正式指定前,由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负责,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