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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试点稳步推进 科技龙头估值料提升(3)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尚未就CDR能否转换为境外股份做出规定,这也是前期市场探讨CDR模式时受关注的一点。有机构认为,新规条款明确规定CDR与基础证券原则上暂不安排相互转换,预计CDR相对成熟后,将作为“沪伦通”的主要表现形式,届时或有转换规则出台。

  由于上述细节的不确定性,未来在券商业务中涉及的客户协议、风险揭示等方面也需要根据后续出台的相关细则进行完善。

  尽管有上述细节有待完善,但支持新经济企业上市毋庸置疑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大方向。存托凭证是国际市场通行的融资方式,有较成熟的经验可借鉴。CDR作为运用到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型融资工具,需综合考虑国内资本市场特点,因地制宜,更好地服务“四新”经济,服务国家新旧动能转换的创新型高科技企业,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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