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优化执行案款发放机制提升群众获得感
时间:2024-03-04 14:3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本刊记者 焦艳 范瑞恒 执行案款发放是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关系到胜诉当事人“纸上权益”变为“真金白银”。天津法院近年来持续优化执行案款管理,构建了一套高效有序的发放机制。为深化诉源、执源治理,法院积极借鉴并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完善执前督促程序,通过设立专门的执前督促团队,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实现早期预防与有效治理。在探索新路径的同时,天津法院始终坚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确保执行工作始终以人民为中心,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规范健全案款管理工作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执行款依法、及时、准确发放,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市执行系统高度重视案款管理工作,通过不懈努力,最终实现案款管理良性循环。”据天津高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通过探索智能化支付模式,上线“一案一账号”系统;2021年推行案款收款账号确认制度,上线执行案款到账后短信提醒功能,确保案款收发有序、及时;2023年9月,在巩固执行案款管理成效基础上,天津高院执行局在全市法院组织开展执行案款专项交叉评查活动,针对案款收取、管理、发还等环节存在的风险点汇总研究,补齐执行案款管理工作中的短板,降低源头风险。 为提升法院案款管理效率,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案款管理体系,天津高院针对评查发现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如升级案款管理功能,新功能中设定了案款超15个工作日的预警机制,以提醒承办人及时发放款项,避免案款长时间滞留。规范案款报请延缓程序,确定合理的报延期和报延次数,形成一套统一的管理制度。 据了解,在强化对执行案款监管层面,各院执行指挥中心设立案款监管专员。监管专员每周与财务部门对接,对本院执行案款的情况进行核对,对即将超期的案款,督促承办法官及时发起发放申请。一旦发现非执行案款,监管专员会迅速与相关部门联系,确保资金移出执行专户。 此外,天津高院还通过不断加强培训,扭转执行干警“重执行、轻发款”的错误观念,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等规定,案款收发原则上必须使用“一案一账号”系统,落实“执行案款到账15个工作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不明款到账8个工作日认领完毕”的要求,确保符合法定发还条件的案款到账后“应发尽发”“应发快发”。 畅通执前督促程序 为提高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率,切实兑现人民群众的胜诉权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不断探索中前行。近日,和平法院就顺利化解了一起房屋腾退案。 据悉,申请执行人系辖区内某健身活动中心与被执行人某旅行社因房屋租赁纠纷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如遇到政府规划改造,旅行社在接到通知后,必须无条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涉案房屋腾空交还给健身活动中心。后因改造项目实施,健身活动中心与旅行社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在腾退中,被执行人某旅行社主张其只占用诉争房屋中1层一部分及5层,其他部分早已转租给案外人天津某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健身经营,案外人主张公司尚在经营,且有百余名健身会员需要安置,执行陷入僵局。 对此,执前督促团队及时通过该健身活动中心上级单位区体育局进行联动协作,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对后期案外人腾退过程中各种器械损耗、员工遣散、会员退费、安置仓储等问题作出妥善安排,腾退工作得以圆满解决。 那么,相比直接转入强制执行程序,执前督促有哪些优势呢?和平区法院执行局局长秦晨告诉记者,执前督促制度本质是对于符合相应条件的拟立案执行的案件,再次进行一次执前调解工作,相对于进入实际执行程序的案件手段上相对缓和。在不发送执行通知书的前提下,传唤被执行人来院对未能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原因进行说明,有效缓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在很多行为类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甚至相关义务人确实存在实际困难。以本案来说,房屋的实际占用人与被执行人有合法的合同关系,并按时履行房租给付义务。其经营范围相对特殊,如果直接立案,采取张贴公告方式,会对其商誉形成不利影响,容易引起会员恐慌,甚至产生次生的纠纷,形成负面的社会效果。 秦晨介绍,在该案中,执前督促团队与该健身活动中心上级单位区体育局及时沟通,并提出尽快腾房是保证施工进度的首要工作。同时建议健身中心对房租应有所让渡,以尽快实现腾房目的,避免其他诉讼造成拖延。最终区体育局考虑到辖区项目改造的重要性,采纳了法院建议。同时,避免了因法院强制执行可能引发的健身会员合同无法履行,导致的多起合同纠纷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