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两项改革涉改乡镇农村电网巩固提升项目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管理办法(2)
时间:2024-03-03 18: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市(州)发展改革委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后,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省预算内投资规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按照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资金拨付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内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截留、滞留、转移、侵占或挪用省预算内投资。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简称“项目一张网”)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下列实施情况。 (一)项目实际开工、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等; (四)存在的问题。 市(州)发展改革委应督促项目单位(法人)于每月10日前通过“项目一张网”如实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第十四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资金合规使用。项目单位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完成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不得减少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 第五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项目单位和市(州)发展改革委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项目单位应在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同时,据实合理编制绩效目标申报表,由市(州)发展改革委一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省、市(州)发展改革委在下达、转下达投资计划时一并下达总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二)市(州)发展改革委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将项目绩效自评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调减其省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省预算内投资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省预算内投资损失的; (三)对于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 (四)所在地区或所属部门、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项目一张网”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省预算内投资,暂停其申报项目,将相关信息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公开,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省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省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未按要求通过“项目一张网”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人大及审计、监察、财政等机关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未尽条款按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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