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新能源和电网工程审批建设措施(2)
时间:2024-03-01 16:5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新能源和电网项目的临时使用林(草)地手续应与永久使用林(草)地手续同步办理;审批部门受理使用林(草)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出具审查意见报上级部门。(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行代办手续制度 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在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帮助项目单位与相关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签署公众调查表等工作。(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做好项目建设配套基础工作 在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开工前,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完成征占地、房屋动迁、动迁安置、青赔清障以及与工程相关的交通道路、供排水等配套工程建设工作,降低项目非技术成本;负责及时处置抢栽抢种、阻碍施工等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完善项目推进保障机制 各盟市要建立推进新能源、电网工程建设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健全项目并联审批、容缺受理、源网协同等推进机制,强化责任落实。(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着力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建立项目纳规、审批、建设、并网、市场交易全流程监督管理机制,压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建立新能源开发建设管理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废止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新能源项目,为新能源开发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更好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为更多有信誉、有实力的企业提供市场空间,为新能源产业和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协同发展创造良好政务和市场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及有关部门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发电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4年2月8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