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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鼓励创业带就业、企业吸纳就业(2)

(二)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核定补贴的缴纳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三)2023年1月1日后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期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经本人申请、考核考评合格,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上述人员离岗后再次申请上岗的,须重新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且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

四、其他

(一)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有关规定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优化经办流程,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进“直补快办”“无感智办”等模式。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拨付监管,常态化开展资金绩效管理。

(二)2023年1月1日后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浙政办发〔2023〕53号文件发文之日后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且符合条件的,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疫情响应期间民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延期还款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月8日,疫情响应期间企业用工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3月31日,申请时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入驻创业陪跑空间未满6个月的,给予6个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政策过渡期,6个月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区、县(市)要抓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淳安县要结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等文件精神就高落实。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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