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 增强纠错刚性 积极回应民生关切
时间:2023-11-24 08:5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私拆承重墙,地方处罚标准过低怎么办?交付后未实际入住的业主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小区供水供电设施所有权归谁?…… 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一起备案审查指导性案例,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中“私拆承重墙处罚标准”等多个问题进行审查纠正,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监督职责、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一项重要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的战略高度,就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备案审查”被首次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迎来深入发展重大契机。 近年来,在公民、组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后,备案审查纠错——叫停地方对出租汽车司机设置户籍门槛的规定;纠正地方对女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设置不适当条件的规定;清理地方法规中“超生即辞退”的规定;纠正司法解释越权规定“附条件逮捕”…… 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通过备案审查工作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关心关注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聚焦民生领域,不断彰显纠错刚性 承重墙是房屋建筑安全的“生命墙”,私自拆掉承重墙,不仅会危及住户的生命安全,造成的财产损失也难以估量。 今年以来,因私拆承重墙而引发的安全隐患事件频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要求严惩私拆承重墙违法行为的呼声不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坚决遏制私拆承重墙等违法违规行为。 2023年6月25日,小区悬挂的“严禁拆除承重墙体 危害楼栋公共安全”横幅。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有的省份的物业管理条例却降低了私拆承重墙的罚款数额,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备案审查建议后,经审查认为,该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罚款额度明显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属于放松管控,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而且地方的规定是“可处”罚款,国务院的规定是“并处”,地方的处罚规定明显较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涉及公共安全,制定机关对此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地方性法规应当严格执行上位法有关规定,不应放松管控,降低处罚幅度。 除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中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处罚幅度规定审查外,在今年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对地方性法规能否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将供水、供电等设备所有权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作出审查。 实践中,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归属情况比较复杂。有地方性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变(配)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负责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了解这一情况后,经审查认为,该地方性法规的这一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理由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四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另外,国务院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并不影响相关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责任。地方性法规无权作出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