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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鼓励企业入园进区的若干措施:鼓励建设用户侧储能设施和新能源微电网(2)

6.提升设施水平。高标准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园区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和建筑物建设分散式风电、屋顶光伏项目,鼓励建设光储充一体化设施、用户侧储能设施和新能源微电网,提升园区供电保障能力。结合“电动福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园区推广集中式“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对配置储能电池系统额定容量达到800千瓦时以上、充电桩达到16根以上、单枪最大输出180千瓦以上的“光储充检”示范站建设给予业主单位单站补助50万元。对符合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的园区内卫星应用、信创、人工智能等领域公共服务设施和平台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比例进行投资补助。(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数字办、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文旅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完善承载功能。允许园区单一用途产业用地兼容其他产业用途和建设规定的生活配套设施,加快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强化园区职住平衡,支持在区内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在区内创建未来社区,构建15分钟生活圈。支持有序疏解在城中村集聚的产业转移承接园区。(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

8.加强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园区积极创造条件,同步规划技工教育用地,吸引和支持各类组织入园举办产业技工学校,通过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共管模式设立实体化运作的职业技能提升中心。鼓励园区申报建设各级公共实训基地,打造产教融合创新平台,为园区产业链同步配套技术人才链。(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支持实体运营。支持园区平台公司等市场主体对老旧工业集聚区进行改造提升和整体开发,通过转让、入股、联营、法拍等多种方式依法取得低效、空闲工业用地和“僵尸企业”土地、房屋等资产,并依法依规再次改造开发。鼓励建设基于固定资产管理和服务产品数字化的智慧园区管理服务平台,开发运营园区数字化资产。(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数字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提升政务服务。以“办事不出园区”为目标,因地制宜推动高频公共服务进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园区探索“一业一证”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持引入法律、人才、税务、金融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支持园区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积极整合具有规划设计审查职能的部门力量,主动靠前为项目提供审批指导,依法依规推动“拿地即开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财金支持力度

11.支持综合服务。对入驻园区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研发平台,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对入驻园区的工业设计中心,新增遴选省级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入驻园区的专业协会、产业基金、融资服务、创业辅导、人力资源、招商等综合性服务机构,鼓励所在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租金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支持产业用房。支持各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园用地。支持企业按照园区产业定位入园进区、搬迁聚集,鼓励所在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政策,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的搬迁企业给予标准厂房租赁补贴。对租赁园区产业用房(含配套用房)的入园企业,鼓励园区运营方与入园企业商定租金优惠方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13.支持搬迁奖励。对企业入园进区实施的搬迁技改项目,各级政府可比照招商引资落实优惠政策。支持工业和信息化、新型基础设施方面资金对园区企业数字化改造予以奖补。支持入园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设备更新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省级技术改造相关政策支持。对其中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符合条件的由省级财政给予最长3年、年化2%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数字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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