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检测|网络安全服务|网络安全扫描-香港墨客投资移动版

主页 > 业界资讯 > ddos防御

浙江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办法(修订)(2)

1.居住小区。新建住宅按配建停车位10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电源线沟槽、套管或桥架等),人防区按停车位100%的比例安装充电设施电表箱、非人防区按不低于50%的比例安装充电设施电表箱,充电设施用电容量按不低于停车位20%的需求比例预留。地面访客停车位按10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2.公共建筑。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按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用电容量并安装电表箱。新建公共停车场(库)按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3.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道。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充电设施覆盖率达100%,普通国、省干道沿线公路服务站公用充电设施覆盖率不低于30%。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按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有条件的按2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4.乡村地区。每个中心镇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50个,每个中心村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8个,每个未来乡村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8个。每个4A级景区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5个,每个5A级景区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10个。

四、建设管理

(一)投资主体。鼓励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并拥有所有权。

(二)建设主体。自用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应满足浙发改能源〔2017〕52号文件相关要求。

(三)建设审批。

1.在本市开展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及时将本企业基本情况告知市城乡建设部门。

2.本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备案制,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项目基本信息及时报送区、县(市)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无需办理项目备案。

3.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充电设施的,视为设备安装,不另行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结合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充电设施的,纳入新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独立占地建设的,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

(四)建设要求。

1.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充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充电设施通用规范、标准和本市有关充电设施技术要求。

2.充电设施施工应由具备电力承装(修、试)五级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3.新建住宅地下停车库建设充电设施,需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进行建筑防火设计、设置消防设施。既有停车位建设自用充电设施的,建设场地需满足消防要求;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场地需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对消防安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需待场地改造符合要求后再行实施。

(五)竣工验收。结合新建工程同步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充电设施,纳入整体工程一并验收。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的公共充电设施,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应由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属地城乡建设部门;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六)创新应用。新建充电设施原则上采用智能充电设施,同时推进既有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鼓励采用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加强电动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提高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开展光储充一体充电站、综合供能站、网约车驿站等试点示范工作。推动充电设施网与电信网、车联网信息互联,打造车、桩、网智慧融合创新平台。鼓励居住区、乡村地区采用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统一提供建设和运营服务的“统建统服”模式。

五、运营管理

(一)责任主体。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负责运营的企业为充电设施维护管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人员数量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团队中持有高压电工证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二)设施管理。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负责运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定期开展充电设施巡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充电设施故障,提升充电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率,确保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公共充电设施确需拆除的,所有权人应提前告知属地城乡建设部门,并办理拆表销户手续;自用充电设施拆表销户数据由电网企业按季度汇总并报属地城乡建设部门。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