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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2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715

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推动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再提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924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营商环境优化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20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审批,是指企业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的事项审批申请,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及所需材料,企业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经该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作出事项审批决定的方式。告知承诺制审批分为全过程告知承诺审批和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审批两种形式。

全过程告知承诺审批是指企业通过填报全过程告知承诺书的形式,对所申请审批的事项作出承诺,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一种告知承诺审批。

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审批是指企业通过填报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书的形式,先行提供部分核心要件,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作出审批决定,事后再由企业按照承诺时限补齐相关非核心要件的一种告知承诺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监管等工作。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在办理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到竣工验收备案、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审批报建手续时,同时满足如下情形的事项,可以申请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

(一)在长沙市行政辖区内,依照有关规定由我市实施审批、服务和监管的项目。

(二)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含工业地产项目)的建设项目。

(三)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文物安全、重大民生利益等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

(四)企业3年内无严重失信记录,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以企业成立年限内及其最大出资人近3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到的行政审批事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能够明确提出审批管理标准和要求,或者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达到管理目的,可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实行全过程告知承诺审批。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部分非核心要件可以通过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获取的,或对审批决定没有实质影响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可实行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审批。

第五条  经确定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应同步调整办事指南、申报系统、申请表格等,制作告知承诺书模板,并录入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目录和类型实施动态管理。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当定期对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

第六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模板,并向社会公布。告知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信息。

(二)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含企业必须当场提交的材料、企业在承诺期限内提交的材料)。

(三)企业作出承诺的具体内容和时限,以及承担违反承诺、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