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李虎:国际仲裁的(2)
时间:2023-09-24 10:5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的选择非常重要。仲裁地指的是仲裁活动的发生地或仲裁程序的进行地。一般说来,仲裁使用者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地。如果没有选择,仲裁庭有权决定仲裁地。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和国际通例,仲裁地决定着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仲裁适用仲裁发生地国法;仲裁地法体现并制约着仲裁地国家对仲裁的认可与支持程度,决定着仲裁地国家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方式;更为重要的是,仲裁地决定裁决的国籍,裁决视为在仲裁地国家做出,裁决的国籍则标着裁决法律效力的来源。可见,仲裁地的重要功能和作用就在于,它使仲裁活动与特定国家的仲裁法律制度联系起来,由仲裁地国家的法律赋予仲裁程序以合法的地位,赋予仲裁裁决以法律效力,从而使裁决能够依法得到执行。 网络世界不同于物理世界,没有物理世界中的国家疆域之分。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网上仲裁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仲裁地”。那么,如何确定网上仲裁的仲裁地,从而使虚拟世界中的网上仲裁与物理世界中的特定国家仲裁法律相关联呢? 李虎巧妙地根据在各国法律和仲裁实践中得到确认和广泛采用的“仲裁本座论(the seat theory)”破解了这个难题。根据仲裁本座论,仲裁地是指仲裁程序法律上的进行地,并非仲裁程序实际上的发生地。尽管仲裁程序相关事项比如开庭审理、仲裁员合议等在仲裁地以外的国家进行,但仲裁地并未因此而改变,仍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国家。仲裁程序仍须受仲裁地国家法律制约,裁决仍视为在仲裁地国家做出,为该国裁决。仲裁地( place of arbitration)也就演变成了仲裁本座(seat of arbitration )。由此,体现了仲裁地虚拟化实质的“仲裁本座论”可有效解决网上仲裁地空缺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使网上仲裁成为可能,即以当事人假定的仲裁地为连结点,成功地使网上仲裁与特定国家的法律建立联系。在仲裁地虚拟化的具体做法上,李虎建议采用联合国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前沿规定,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地。如果没有约定,仲裁地由仲裁庭根据是否方便当事人等因素予以确定。 (二)规则制定 2007年,李虎有关贸仲委应制定网上仲裁规则的建议得到采纳,根据工作安排,具体负责规则的起草工作。2009年,贸仲委《网上仲裁规则》发布施行,成为国际上第一部由机构单独制定的网上仲裁规则。2009年起,贸仲委应邀以观察员身份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有关“国际网上争议解决规则”的制定工作。结合自身网上仲裁规则和实践,贸仲委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范的制定,提升国家话语权,维护国家利益。 (三)发展预期 国务院2015年5月12日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其中要求大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李虎充满怀信心地认为,随着“互联网+”的到来,网上仲裁会迎来发展的机遇,成为仲裁竞争的新优势。 五、美梦定要成真 作为贸仲委仲裁院副院长,李虎表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方面要坚持走国际化和本土化相结合的道路,通过国际化将贸仲委仲裁纳入国际仲裁的大舞台,参与国际仲裁的大循环,同时要秉承贸仲委仲裁的自有特色,弘扬中国仲裁文化,一方面要追求维护仲裁公平效率的价值目标,提升仲裁质量,确保仲裁效率,提高仲裁公信力,增强核心竞争力。通过求真务实的工作,力争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强,独具特色,不可替代”,早日实现世界一流仲裁机构的梦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