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2)
时间:2023-08-18 20: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十二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科学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在国内连续半脱产学习1年以上、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派出国外境外留学、进修3个月以上的科学技术人员,事先签订接受继续教育后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 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各区、县级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各局(总公司)和市直属各单位颁发。由科学技术人员本人持有,实施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或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登记,并按高、中、初级的档次,由相应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每年验证一次。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证书是系统记录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具体情况的有效凭证,是科学技术人员晋升、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及考核的必备证明。 第十八条 市财政每年拨出专款用作市继续教育专项调控经费,其数额应根据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相应增加。 各区、县级市财政每年也应拨出专款作为当地继续教育专项经费。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为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额度不低于科学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 企业继续教育经费的不足部分,可以从如下途径解决: 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的不足部分,可以在包干节余和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二十条 广州地区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向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认定可成为相应的继续教育基地;也可以直接与企业、事业单位订立协议,承担继续教育任务。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为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不改变原来的隶属关系,其继续教育业务范围由认定部门确定,并接受认定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市继续教育基地按审定的专业范围和方向,对本市有关的高级科学技术人员及中级科学技术人员的骨干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其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列入市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定期表彰和奖励在继续教育工作中认真执行本细则,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表彰和奖励一次对继续教育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对不执行本细则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视其影响范围和情节,给予教育批评、通报批评,直至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五条 社会科学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1994年6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人事 科技 教育 决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