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
时间:2023-08-18 20: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细则〉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关于修改《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细则》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有关条文中的“科学技术委员会”修改为“人事行政管理部门”。 二、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接受继续教育是科学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专业和所在工作岗位的需要,向本单位提出学习的要求”,第(二)项修改为“(二)学习时间由本单位根据本细则的要求作出计划安排,保证每人每年不少于脱产12天,脱产学习的时间可以在同一个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内累计使用”。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社会科学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细则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细则 (1994年5月6日穗府〔1994〕36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科学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受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股份制、私营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的企业、事业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受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学技术人员,系指依照国家专业技术职称制度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同时受聘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医疗卫生和高校、中专、中技的自然科学教学的人员。 第四条 各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指定一个部门为管理继续教育的日常工作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并由专人具体负责。 第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各级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要兼管继续教育工作。主管部门要把实施本细则列入下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目标,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继续教育应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贯彻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普及与重点相结合的方针,为提高本市科学技术人员素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满足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服务。 第九条 继续教育的目的: 第十条 继续教育的重点是学习科学技术人员所从事专业或学科的新理论、新信息、新技术和新方法。 继续教育的选题应根据国内外市场和科学技术的现状,和本市、本系统、本单位科研、生产、教育和工作需要,以及科学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实际业务水平确定。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的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