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防联控机制举行精准防控科学管理 有序恢复正(10)
时间:2023-08-16 22:2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讲得很清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果违反了这样一个法律规定,根据此次疫情防控过程中“两高两部”发布的意见,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包括: (一)已经确诊的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各种防控措施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也得以有效地实施。但是近期确实出现了确诊患者隐瞒行踪、隐瞒症状等极少数事例,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已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及时立案和处理。个人行踪和身体状况虽然属于个人的隐私,但是在疫情防控期间,确诊病例、疑似病例隐瞒这些信息,都会影响对病毒传播渠道的跟踪和了解,就可能对他人健康包括自己亲友的健康和社会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谢谢大家。 米锋: 谢谢王晨光教授。我们今天的发布会,我刚才计算了一下,一共是回应了18个媒体记者的提问,所以我要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对今天发布主题的关注,也感谢各位嘉宾。明天的发布会,我们将围绕重大投资项目开工复工情况,届时我们会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来回答媒体的提问,欢迎大家继续关注。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