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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张文中洗刷了罪名 该案系产权保护标杆案(3)

  第二、无论在股权交易中还是在交易后,物美集团和张文中都没有主动给予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好处费、梁某也没有向物美集团和张文中索要好处费。粤财公司意欲出售所持泰康公司5000万股股份,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建议张文中收购,又向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提出让张文中给梁某好处费。但是,在双方股权交易的过程中,由于梁某没有答应为物美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物美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物美集团实际上也没有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因此物美集团和张文中并没有向梁某支付任何好处费,梁某也没有向张文中索要好处费,一方无行贿的意图和行为,另一方也无受贿的意图和行为。股权交易完成后,双方也都没有提及此事。之前陈某某关于让张文中给梁某好处费的提议实际上已经落空。

  第三、广州华艺广告公司李某某通过陈某某向物美集团索要500万元,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文中有向梁某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梁某也没有实际收受。双方签订股权协议数月后,李某某未经梁某同意,擅自通过陈某某向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索要500万元,此时股权交易早已完成,物美集团没有从交易中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已成为事实,故张文中已经没有向梁某支付好处费的理由。事实上,当李某某收到这笔款项后告知梁某,梁某也明确表示这笔钱与自己无关,拒绝收取。这笔款项就一直放在李某某公司的账户上,直到案发。因此,对这笔500万元款项的性质,不能认定是物美集团与张文中向梁某行贿。

  第四、物美集团和张文中给予国旅总社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构成单位行贿罪。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单位行贿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情节”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不是“唯数额论”。物美集团给予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属实,但同时具有下列情节:在股权收购过程中,物美集团没有意图及实际谋取不正当利益,赵某某也没有为物美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收购中物美集团不存在排斥其他买家、取得竞争优势的情形;收购价格在国旅总社的预期范围内,收购不仅没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通过收购解决了国有企业的资金紧张。综合考虑数额和其他情节,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和张文中的行为达不到构成单位行贿罪必须具有的“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记者: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可以看出,构成挪用资金罪,除了要有挪用资金的行为,还必须证明挪用的资金是归个人使用。如果不能证明归个人使用,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文中与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等共谋并利用陈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申购新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在案证据显示,涉案资金均系在单位之间流转,反映的是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没有进入个人账户;在案证据中没有股票账户交易的记录,该账户上的具体交易情况及资金流向不明,无证据证实张文中等人占有了申购新股所得赢利;关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证据都是属于言辞证据,且存在供证不一、前后矛盾等问题。因此,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

  记者:再审改判张文中等无罪,对已经追缴的财产、判处的罚金如何处理?如何进行国家赔偿?

  答: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不仅宣告了张文中等无罪,而且判决对已经执行的罚金、追缴的财产依法发还。宣判后,有关部门将及时执行判决,把已经执行的罚金和追缴的财产发还物美集团和张文中等人。

  关于国家赔偿问题,法庭宣判后,审判长已向张文中等作出释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如申诉人提出申请,相关赔偿程序将依法及时启动。

  记者:人民法院要从张文中案件中吸取什么教训?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对甄别、纠正涉产权案件还有哪些工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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