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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张文中洗刷了罪名 该案系产权保护标杆案(2)

  第一、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符合国家申报国债技改项目的条件,原判认定物美集团不具有申报主体资格与当时的政策不符。1999年国家有关部门虽然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投向国有企业,但并没有明确禁止民营企业申报。随着我国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家进一步明确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同时,为鼓励支持国内流通企业发展,推进流通现代化,国家将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连锁企业信息化建设列入国债贴息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也就是说,2002年物美集团申报国债技改项目时,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已经发生变化,国债技改贴息政策也已有所调整,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符合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虽然,物美集团在距申报截止时间比较紧的情况下,为了申报的方便快捷而以诚通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进行申报,程序上不规范,但物美集团始终是以自己企业的真实名称进行申报,并未使审批机关对其企业性质产生错误认识。因此,原判认定物美集团不具有申报国债技改项目的资格,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并非虚构,而且申报后部分实施。作为一家大型流通企业,物美集团的经营发展离不开物流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一直投入大量资金。在物流项目申报后,物美集团即与北京市通州区政府签署了《合作协议书》,后又委托相关机构对其物流项目进行了环境评估,但因“非典”疫情和物流产业园区土地政策的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能在原址实施、未能获得贷款,但物美集团为了完成项目,又在异地进行了实施;同时,物美集团在经营活动中也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信息化建设,信息化项目获批后,在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过程中,虽然有签订虚假合同等不实情况,以及在贷款获批后将贷款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等违规行为,但并不能否认其信息化项目的真实性。

  第三、物美集团虽违规使用3190万元贴息资金,但并没有侵吞、隐瞒该笔资金。物美集团获得3190万元贴息资金后,虽然将该款用于偿还公司其他贷款,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规定,但一直将该笔款项作为“应付人民政府款项”,列入物美集团财务账目,并未侵吞、隐瞒该笔资金,且物美集团具有随时归还的能力,故其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

  综上,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项目和使用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方面虽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但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等并无骗取国债贴息资金的故意和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记者: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及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的依据是什么?

  答: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和张文中给予梁某500万元好处费和给予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纠正。

  第一、物美集团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没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粤财公司的股权交易价格是粤财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的,最终的成交价格也是在粤财公司预期的价格范围之内,物美集团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在股权交易过程中没有为物美集团提供任何帮助,股权交易未损害粤财公司的利益,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交易中没有第三方参与收购,物美集团不存在通过行贿排斥其他买家、取得竞争优势的情形,双方的交易是正当商业行为,没有违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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