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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2)

    此外,《规定》还鼓励支持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相关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安全评估服务质量评议和信用、能力公示制度,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

    三、《规定》勾勒出明确的适用指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清晰界定了有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内涵外延,将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纳入到了规范体系之中,对应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三种服务类型。

    如此丰富的产品类型、应用场景以及纷繁的产品数量无疑增加了新技术和新应用的安全评估情景。因此《规定》在制度设计考虑时须关注,一项技术可能会同时催生数量众多的应用形式,如人工智能技术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方面的应用,已经催生出如用户标签、内容语义分析以及虚假欺诈在线治理等衍生应用形态。《规定》需要统筹把握应当进行评估的新技术新应用的范围;需要重点把握对已有技术的审核尺度,例如在此之前已经广泛使用但尚未经过评估的技术和应用是否需要纳入安全评估范围;需要平衡把握技术发展脉搏和提高安全审核效率间的平衡。

    《规定》第七条明确新技术与新应用安全评估的情形主要是指:1、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的;2、新技术、新应用功能在用户规模、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改变导致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改变的。以上条文从技术实现效果及实现方式的角度对规范适用情境做了界定,可以认为规范意图重在对新技术新应用的全面把握。

    值得期待的是,《规定》指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适时发布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目录,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参考。当然,企业如何适用该安全评估目录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明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目录形式明确列出新技术新应用的评估范围,还需要考虑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会仅以目录为限进行评估,而降低对目录之外的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评估主动性的问题。

    不难发现,《规定》在将新技术新应用及时纳入治理体系的同时,也适度给予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相当的主动权,显示了平衡网络安全保障、避免非理性监管阻碍技术创新的规范立场。作为创新性的管理方法,《规定》并未对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评估组织实施做出过多的规范限制,以利于各方在实践探索中积累更为理性的经验,最大限度避免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带来安全评估难以落地或者新技术新应用难以发展的困难。

    总体而言,《规定》作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领域新技术新应用规范治理的重大尝试,体现了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平衡监管思路,是具有积极重大意义的管理制度创新,应予肯定与支持。(吴沈括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监督专家,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法学专家库专家,联合国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问题高级顾问。主要从事网络与信息安全、数据安全治理、网络犯罪等有关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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