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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

    2017年10月30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公布,其宗旨正是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定》作为《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政策文件的配套规定,落实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的要求;落实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的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规定》将产生重要的制度价值

    当下互联网创新图景中,以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万物互联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不断催生着新的应用形态,这也为网络安全和在线内容治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规定》的出台从多个维度构建并完善了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法律治理体系的核心环节。

    从网络安全法律体系来看,《规定》适时填补了在线内容安全治理环节面对新技术新应用时的规范空白。《规定》依据《网络安全法》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条文精神,建构对当下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创新性应用(包括功能及应用形式)及相关支撑技术进行安全评估的工作体制,注重根据新技术新应用的新闻舆论属性、社会动员能力及由此产生的信息安全风险等诸多因素确定评估等级,审查评价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以目前信息通信技术加速迭代更新、新应用频出的态势来看,对新技术新应用开展安全评估可谓意义重大。近期域外有关公共安全事件已经表明,以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如被用于非法的目的,实施恶意新闻精准推送,进行舆论误导,将会造成极具影响力的危害后果。而《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将类似新技术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中的应用适时纳入治理体系,通过事先审查与上线后持续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引导新技术以有益于公众和社会的方式进行应用,完善了互联网在线内容治理的体系建设。

    从另一层面来看,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7年6月8日发布《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网新业务的安全评估方案。该《办法》规定的新业务评估机制已在电信业务中实践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安全评估素材,能够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评估形成良好的制度互动。将来《规定》与前述《办法》举措并行,一道完善以新技术新应用安全风险为对象的法律监管体系,通过延伸覆盖互联网信息服务各个领域的治理格局,共同实现对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动态感知并主动应对的目标要求,积极适应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形势新变化,强化制度、机制建设,提升安全风险预防和处置水平。

    二、《规定》设计了全面的主体责任

    毋庸置疑,《规定》重要的制度亮点之一在于规定了全面的主体责任。一方面,《规定》指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评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技术新应用的评估工作,两者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安全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主管单位还应当建立主动监测管理制度,对新技术新应用加强监测巡查,强化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督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同时,《规定》总体上采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自评估和主管单位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符合《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新技术新应用先自行组织开展评估,然后报请相关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由其再行评估。在此过程中,如报请评估单位不属于地方新闻单位或者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在报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评估后,还应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另一方面,《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以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为出发点,建立健全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按照《规定》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并且为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提供必要的配合,及时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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