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退货博弈,你经历过吗?(2)
时间:2023-05-09 17:3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电商平台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也有法律规定,必须符合要求才能够拒绝退货。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科长汤渊渊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确立了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即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商品,可在7天内无理由退货。为更好落实该项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台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明确了一经激活或使用后对其价值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要排除适用该项规则,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确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同时,《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提醒:消费者要保留证据维护个人权益 网上购买的手机,如果激活使用后出现了问题,都可以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吗? 以李蝉琴的经历为例,对商家而言,他们已经在商品详情页标注了自家产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声明,但消费者个人权益受到损害也需要维护。 虽然商家在商品售后服务说明页面标注了“已激活的手机不再受理7天无理由退货”,但没有在付款结算页面设置程序,让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一对一”确认,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该限制性条款,属于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中存在瑕疵,所以这一限制性条款不适用于李蝉琴的7天无理由退货诉求。 “网购过程中,遇到商品质量不过关的情况要积极投诉保留证据,日后在维权过程中才会顺利。”汤渊渊提醒与郑成城、刘东东一样遭遇过类似情况的市民,商家提供水果等商品时,在出库时需要保证水果的新鲜度,如果一开始提供的水果已经出现腐烂情况的,那么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买家遇到这种情况的,可以积极主张商家的过错,并且卖家不能以限制7天无理由退换货商品拒绝退货。同时,遇到商品不在退货范围且没有违反退货规定,但商家仍拒绝退货的情况,可通过协商、向平台投诉、向工商部门反映、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等方式维权;情形严重的,也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记者 陈登达 通讯员 梁雯 文/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