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2)
时间:2019-02-26 15:2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工程、水利系统外工程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 部直管工程自检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由水利部直接组织考核和验收。 第十三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水利部建立水管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水利部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管理机构的验收专家不得担任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水利部通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每五年组织一次复核,水利部进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和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复核。对复核或抽查结果,水利部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取消。 1.未开展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 2.未通过复核或抽查发现突出问题未按期整改; 3.工程安全鉴定为三类及以下(不可抗力造成的险情除外); 4.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5.发生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八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水建管〔2016〕361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